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張莉蓁 被告 林奮燦 上列被告林奮燦因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