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請人 施振超 即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4年1月2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2年9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施振超為清算人,由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復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為由,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間,並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9號、103年度司司字第27號准予延展至104年3月6日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又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月20日清算完結,並檢具清算後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臺灣多摩川特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簽到簿、股東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