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43號
106年度監宣字第809號抗告人 廖文銘 代理人 呂紹宏 律師
陳俊翔 律師 黃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106年度監宣字第
743、809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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