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陳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訓武 等人(即 李家牛 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不動產附表、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亦未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即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李家牛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