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39號原告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複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之法定代理人「王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資念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