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 陳永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莊勝騏 、 賴育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經原法院於101年9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補正,抗告人業於101年9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原法院卷第218頁送達證書),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見原法院卷第219頁查詢簡答表),其上訴即難認合法。原法院因而於101年10月2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起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黃光進法官劉家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