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Youngvisio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得楚 訴訟代理人 吳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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