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宏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水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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