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6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被 告 楊世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該公司申請信用卡(主卡:00000000000000
00),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含違約金)、利息之事實,已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催收管理資料、信用卡約
定條款各1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居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