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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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福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2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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