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昱霖

昱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 高帛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民事上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3,38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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