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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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1.13.3更正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8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代理人陳昆煒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謝旻翰人債務人曾玉英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二項第四行關於「本件應屬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屬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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