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422號債權人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曾建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詹絜涵0000000000000000
鄭傑文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遷讓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大同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