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5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代理人許書維債務人鄭茂得
陳光明鄭王美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光明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郵局及勞保資料後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系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