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3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甲○○多次之與人
通姦及被告乙○○多次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行,均係基
於單一之犯意為之,應分別論以包括之一罪,並審酌被告犯
罪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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