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司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調字第55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玲黃玹珽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麗玲向聲請人貸款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810,730元及利息未清償。而相對人黃玹珽為黃麗玲之親屬,並於民國104年間取得坐落臺南市○○區○里段0000○號建物之不動產,恐係由相對人黃麗玲出資購買,為確認前開取得不動產行為是否係借名登記,並依第242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黃玹珽應將該不動產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黃麗玲名下等情,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黃麗玲行使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惟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黃麗玲之請求權,不得再以 莊素秋 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意旨參照)。且查其主張內容,應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從而,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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