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侑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侑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侑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侑陞前於96年間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月又15日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其於97年4月14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