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廖華崧 即翔源行代理人 魏嘉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豊熱處理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0年9月12日│24,690元│0000000││││公司│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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