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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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
406號、109年度偵字第3702號、109年度偵字第4654號、109年度偵字第12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王文孝被訴部分,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外,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6部分(即被害人 蘇姿瑀 部分)以外之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本件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以外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被告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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