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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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劉連娣 被告 張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原告所有房屋牆壁內太陽光電接線,拆除後應將牆壁內洞口補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即原告陳報排除侵害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