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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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邱龍福
林素蘭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邱緯頎 關係人 邱龍雄 關係人 何美祝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邱龍福及林素蘭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共同收養邱緯頎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4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邱龍福(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及林素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夫妻,未生育子女,現欲共同收養已成年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邱緯頎(男,00年0月00日生),並已得被收養人生父邱龍雄及生母何美祝之同意,於100年10月17日訂立書面收養子女契約,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體格檢查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被收養人邱緯頎為未婚之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在卷可稽,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邱龍雄及何美祝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意並經同意明確,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收養對於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查無何不利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之4所列收養無效原因、第1079條之5所列收養得撤銷之原因或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形,依法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10月1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