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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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
原 告 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