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夢麟選任辯護人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53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陶夢麟犯背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陶夢麟本向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 范盛淇 要求將製版費用每版新臺幣(下同)200元、總額11,200元之差價退還予己,而違背其擔任宬世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宬世寰宇公司總經理之職務,然因廠商堅持原價,而未能得逞,未致生損害於宬世寰宇公司之財產而未遂;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白犯罪;其既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已向宬世寰宇公司代表人致歉,該公司代表人表示不再追究,有本院審理筆錄可稽,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