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0號原告 鄭芳燕
鄭美銘 鄭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陳思愷 律師追加原告 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倘系爭建物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亦即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同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民法第828第2項準用第821條但書定有明文。公同共有人基此所提起之訴訟,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參照),故其就公同共有物請求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387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如附表編號A、B所示不動產為原告及追加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㈡被告就如附表編號A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就如附表編號B所示不動產所為之第一次登記,均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此二項聲明訴訟目的均在於使上開不動產回復為兩造所公同共有,是應以上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原告雖以附表編號A所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之土地價額9,126,000元【計算式:(107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2,000元×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07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2,000元×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9,126,000元】暫計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主張應以如附表編號A、B所示之建物房屋課稅現值作為計算本件附表編號A、B所示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惟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自不得以房屋課值為核定價額之標準。而因原告並未表明附表編號A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建物(含坐落土地部分)、附表編號B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及454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4樓建物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間最新不動產買賣市場交易客觀價值(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公司之行情證明或其他最新客觀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逕自扣除已繳納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編號A
一、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六│285│建│2│4分之1│├─┼───┼────┼───┼──┼──┼───┼──────┼────┤│2│臺北市○○○區○○○段│六│286│建│115│4分之1│└─┴───┴────┴───┴──┴──┴───┴──────┴────┘
二、建物┌─┬──┬────────┬────┬──────────┬──┐│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主要建├────┬─────┤範圍││││建物門牌│築材料及│層次及層│附屬用途及││││││房屋層數│次面積│面積││├─┼──┼────────┼────┼────┼─────┼──┤│1│753│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本國式,│第3層,││全部││││段六小段285、│加強磚造│85.26││││││286地號│,4層樓││││││├────────┤房│││││││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48巷22弄7││││││││之2號│││││└─┴──┴────────┴────┴────┴─────┴──┘編號B
一、建物┌─┬──┬────────┬────┬──────────┬──┐│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主要建├────┬─────┤範圍││││建物門牌│築材料及│層次及層│附屬用途及││││││房屋層數│次面積│面積││├─┼──┼────────┼────┼────┼─────┼──┤│1│4546│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本國式,│第1層,│騎樓:21.57│全部││││段三小段353地號│鋼筋混凝│82.78│││││├────────┤土造,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層樓房│││││││北路二段65巷34號││││││││一樓│││││├─┼──┼────────┼────┼────┼─────┼──┤│2│4549│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本國式,│第4層,│騎樓:21.57│全部││││段三小段353地號│鋼筋混凝│96│││││├────────┤土造,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層樓房│││││││北路二段65巷34號││││││││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