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218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賴建成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人聲請狀所知,該第三人公司址設在新竹市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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