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原告 宋玟儀 被告 黃鏡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就該案諭知無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為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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