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原告 江山本 被告 鄭常嘉
林政龍 郭閔豪 張芳溢 林煜程 高靖明 吳東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