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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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全字第99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指承審本院104年度全字第99號事件合議庭胡方新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法官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而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月28日以105年度裁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案件明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於111年9月16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因該案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