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胡蘭花
許鐵漢
一、債務人胡蘭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胡蘭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鐵漢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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