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瑋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范至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669元,及自民國97年
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