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亨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亨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訊時即自白犯罪(見106年度偵字第1403號卷第16
8至16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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