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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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鄭春貴 被告 莊駱燕
莊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莊駱燕、莊敦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ㄧ,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01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ㄧ,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0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