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聲請人林㛄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列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事項待補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薪資及各項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稅務機關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等)。
二、查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補提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四、聲請人陳稱每月之必要支出包括房租6,000元、手機費2,50
0元、交通費1,200元,應補提相關文件證明,並加說明。
五、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請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並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六、聲請人陳稱幫朋友成立「聖益國際文教有限公司」失敗之相關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資料及相關資金轉帳資料。
七、目前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八、聲請人與 林纒 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