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81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渝晴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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