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廖翌超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被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 律師被告 楊文郎 (即 楊金土 繼承人)
楊文進 (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美柑 (即楊金土繼承人) 楊買 (即 楊清 繼承人) 黃淑芳 趙華 沈淑梅 林思妘 林宸逸 楊博任 楊美惠 被告 楊美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能安 被告 楊陳美栗
林紋妃 楊雅竹 楊雅傑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庭維 (即楊清繼承人)被告 楊統茂
楊玉梅 林美燕 被告 王煉榮
王天助 王天佑 王天祥 王素蘭 王素華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欽銘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原告並應於5日內具狀提出系爭土地自101年起迄今歷年申報地價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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