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哲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哲豪明知愷他命、 芬納西 泮(Phenazepam)、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猶先於民國104年5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號某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瑋鴻 」之成年男子,購得含微量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 (Phenazepam)之一粒眠590顆(成分、數量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所謂微量指純度不到百分之1無法估計重量或純質淨重,不能證明此時已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同年9月15日晚間11時許,在上址向「瑋鴻」再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2包而持有之(成分、數量均詳如附表編號2、3所示,自此時起吳哲豪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嗣於同年月16日晚間11時32分許,吳哲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AGP-9520號)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時,警發現車上散發愷他命氣味,經吳哲豪同意搜索,旋為警在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一粒眠、咖啡包、愷他命等物。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吳哲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1月2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㈣基隆市警察局104年10月27日基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㈤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2張。
三、論罪科刑:㈠愷他命、芬納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無異鼓勵被告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是本件被告所持有之3種第三級毒品應合併計算。則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為供己
施用之目的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此舉已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活絡毒品違法交易市場之危險性,殊非可取,惟本案既遭查獲,被告亦未將毒品流傳於眾,對他人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一粒眠、咖啡包及愷他命
等物,各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有前開鑑定書可憑,足認均係第三級毒品,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如附表編號2、3所示),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或份量│各項毒品成份之純度暨純質淨重│鑑定資料│├──┼────────┼──────┼──────────────┼────────┤│1│一粒眠│590粒(驗餘│經檢視均為淡橘色圓形藥錠,外│內政部警政署104││││淨重合計118.│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2粒磨│年10月5日刑鑑字││││01公克)│混鑑定,驗前總淨重118.39公克│第0000000000號鑑│││││,0.3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重11│定書(見偵卷第56│││││8.01公克,均檢出微量(微量係│頁)│││││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及第四級毒品 地洛西泮 (地洛││││││氮平)││├──┼────────┼──────┼──────────────┼────────┤│2│咖啡包│2包(驗餘淨│經檢視均為橘色鋁箔包裝,外觀│內政部警政署104││││重28.48公克│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30.18│年10月5日刑鑑字││││,併同難以完│公克,隨機抽取其中1包鑑定,│第0000000000號鑑││││全析離之鋁箔│內為褐色粉末,抽取1.70公克鑑│定書(見偵卷第56││││包裝袋2只)│定用罄,該包餘重13.46公克(│頁)│││││故驗餘總淨重應為28.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推估此2││││││包咖啡包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3公克││├──┼────────┼──────┼──────────────┼────────┤│3│愷他命│1包(驗餘淨│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50.08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48.646公克│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航空醫務中心104││││,併同難以完│48.772公克,取樣0.1260公克,│年11月2日航藥鑑││││全析離之包裝│餘重48.64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字第00000000、10││││袋1只)│分,純度為86.4%,純質淨重42│410323Q號毒品鑑│││││.139公克│定書(見偵卷第53││││││至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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