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復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復職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