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612號聲請人 吳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上述公示催告之聲請,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許在案,並命聲請人於20日內將上述公示催告登載於新聞紙,而上述裁定已於100年2月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至遲應於同年2月21日(星期一)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而聲請人迄至同年2月22日方為新聞紙之登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太平洋日報1份為據,聲請人將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之時間,已逾上述裁定所定之20日期間,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示催告之聲請視為撤回,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07││├──┼───────────────┼──────────────┼────┼───┼────┼───┤│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22││├──┼───────────────┼──────────────┼────┼───┼────┼───┤│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04││├──┼───────────────┼──────────────┼────┼───┼────┼───┤│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34││├──┼───────────────┼──────────────┼────┼───┼────┼───┤│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55││├──┼───────────────┼──────────────┼────┼───┼────┼───┤│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03││├──┼───────────────┼──────────────┼────┼───┼────┼───┤│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