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士瑋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及同條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等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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