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智 代理人 黃美蘭 債務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道 債務人 李佳霖 債務人 李維哲 債務人 李鳳期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榮裕 法定代理人 李黃秀吟
一、債務人李佳霖、李維哲、李鳳期應於繼承人被繼承人 李世煌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堡沅企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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