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林素鑾 被告 郭秉蒝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郭秉蒝應給付原告林素鑾新臺幣50萬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