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PHILIPPEJEANARNAUDDEVOGUE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791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見本院卷第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1,791元,尚應繳納13萬2,2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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