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原告傑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 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雄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