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國 被告 范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我的美魔女公司)、王建國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我的美魔女公司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邀同王建國、被告范家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利率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百分之2.35(利率現為年息百分之2.85),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我的美魔女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0年4月22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473萬4,161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范家禎: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㈡、我的美魔女公司、王建國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8至24、51至60頁),且為范家禎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4萬7,92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