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請人 謝達維 相對人 謝木龍
詹項錠 (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謝木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謝木龍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復按當事人能力為非訟成立要件之一,不問進行程度為何,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如程序進行中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依其性質不能補正者,應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詹項錠於102年1月28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詹項錠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且性質上無從命補正,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對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之。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1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0年5月1日│40,130,000元│100年10月1日│本票裁定送達翌日│WG0000000│││1│││││││├─┼───────────┼───────────┼───────────┼───────────┼────────────┼──┤│00│100年5月1日│26,050,000元│101年4月1日│本票裁定送達翌日│WG0000000│││2│││││││├─┼───────────┼───────────┼───────────┼───────────┼────────────┼──┤│00│100年5月1日│6,300,000元│101年10月1日│本票裁定送達翌日│WG0000000│││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