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8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明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3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8年5月1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許明枝收受,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5月17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