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志銘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6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董志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6月21日所簽立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51、128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51、128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受刑人董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23、6122、│字第7923、6122、│字第7923、6122、│││7625、8891、9213、│7625、8891、9213、│7625、8891、9213、│││9265、9443、9689、│9265、9443、9689、│9265、9443、9689、│││11525號│11525號│1152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107年度易字第1251│107年度易字第1251││實││、1285號│、1285號│、1285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108年1月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107年度易字第1251│107年度易字第1251││決││、1285號│、1285號│、12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1號│字第851號│字第850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0日│107年3月1日│107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23、6122、│字第1396號、1675、│字第1396號、1675、│││7625、8891、9213、│1914號│1914號│││9265、9443、9689、│││││1152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108年度上易字第62│108年度上易字第62││實││、128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108年度上易字第62│108年度上易字第62││決││、128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0號│字第1171號│字第1171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編號5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刑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6號、1675、│字第1396號、1675、││││1914號│191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2│108年度上易字第6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2│108年度上易字第6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71號│字第1171號│││├─────────┴─────────┼─────────┤││編號5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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