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1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有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因而肇致本件事故,而告訴人甲○○並無過失,並因此受胸部挫傷、下背扭傷等傷勢,及被告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念其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及犯後坦認有未保持安全距離過失及傷害犯行(偵查卷第38頁),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