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大會議程及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告丙○○
丁○○壬○○戊○○辛○○己○○被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西門國小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 律師
李佳蕙 律師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大會議程及決議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總會決議無效,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撤銷股東會決議、第一百九十一條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起訴請求之相對人應以該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營利法人為被告,並以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應訴,非得以法人中之任何自然人或與該法人無關之任何以外第三人為起訴對象,否則即無法形成撤銷召集程序、決議,或確認決議內容無效之結果,此不可不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台北市立西門國小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召開學生家長會員代表大會,惟該次會議係在台北市教育局第三科科長 施博惠 強勢主導下,限制原告戊○○之主席權,且違反每票等值、一人一票之公平選舉原則,在與會代表多人表達代表名單有誤、法定代理權有瑕疵、剝奪各班代表公平參與該次會員代表大會權利情形下,仍執意召開,逕行改選會長、副會長及委員,該次會議之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既均有違背法令之處,應分別為撤銷及無效,為此對被告提起撤銷及確認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台北市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請求云云。
三、經查,依原告所述,其所欲撤銷之違法召集程序、決議,以及請求確認決議內容無效之對象,乃台北市立西門國小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召開學生家長會員代表大會,而台北市立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乃一經主管機關核准報備之社團法人,設有代表人,亦有獨立之財產,是性質上乃一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獨立法人,原告欲請求撤銷該法人於該次會議所進行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並訴請確認該次會議決議內容無效,性質上自須以該法人為相對人,惟查,本件原告所起訴之被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西門國小,均為獨立法人,與台北市立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此一法人毫不相干,而庚○○乃另一自然人,與台北市立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亦不相互隸屬,亦非該家長會之代表人,無從代表該家長會,則原告以與台北市立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毫無相干、互不隸屬之第三人為被告,訴請撤銷台北市立西門國小學生家長會此一法人於是日召集會議之程序、決議方法,並確認該次會議決議內容無效,縱認其所述情節屬實,亦無法透過對第三人之訴訟達成,此猶如對 李四 訴訟,請求撤銷 張三 之行為,其結果對張三將毫無拘束力,是本件依原告所述情節,既無法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駁回原告請求之判決。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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