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93號聲請人 吳易洲 代理人 阮皇運 律師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勞動調解暨訴訟救助聲請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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